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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纪委县监委通报曝光三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08时40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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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红河县纪委县监委对3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李乔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1月,李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李乔血样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李乔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李乔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3年12月,李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中学事业工勤人员潘高峰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7月,潘高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潘高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且潘高峰还存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个旧市公安局给予潘高峰作出罚款21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潘高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博忠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8月,杨博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杨博忠血样中酒精含量为60mg/100ml。且杨博忠还存在驾驶车辆超期未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超期未检等问题。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个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杨博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600元,记13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杨博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自我约束,真正把纪法牢记于心、落实在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牢管党治党责任,从严从实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自觉维护党员和公职人员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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